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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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代表人 林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亦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足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