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7號聲請人樂家庭居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斌 聲請人與相對人小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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