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李美麗 被告 李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6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又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878,03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78,030元(倘日後尚有其他證據,價額有所增加,再為補充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