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岡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旻諵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號事件開庭時當庭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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