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傑敏上列受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傑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傑敏前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1年6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執行之數罪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09年度六簡字第125號),惟該案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9月15日,並非聲請書所指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日期109年9月26日及110年4月12日,此應更正。受刑人確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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