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敬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敬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敬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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