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張孟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6,326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