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
黃有成 陳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期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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