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呂長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雅惠 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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