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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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乙○○
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4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1被告甲○○竊得財物價值約新台幣(下同)760元。
2被告乙○○竊得財物價值約新台幣186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