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苗栗縣南庄鄉東河村20鄰東河14
5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且因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