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 告 林玉璇 即 王光榮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璇即王光榮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