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陳世賢
相 對 人  林佩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
查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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