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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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黃鋒榮 即被繼承人 陳俊卿 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中正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張天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3萬569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起至終止占用原告土地
  (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持分之日止,按每年申報地價核算土地價額10%計算之租
  金。核原告於本件之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之請求
  ,其聲明前段為請求前5年按月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
  利,其訴標的金額為3萬5693元,後對亦屬請求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併後段之請求觀之,均屬請求定期
  給付涉訟事件,因期間無從計算,依上開說明應推定為10年
  ,扣除原告已計算前5年部分外,剩餘後5年之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2萬5260元【計算式:參原證3即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所載,原告起訴時之當期申報地價為1萬8819.2元10%
  原告陳報被告所占用面積2.684468㎡5年=25260元,元
  以下4捨5入】,前後5年合計共6萬0953(即35693+25260=
  60953),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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