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9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