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弄14號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100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