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羅佩婷 即 古佩婷 法定代理人 羅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羅佩婷即古佩婷之法定代理人 古進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羅佩婷即古佩婷之法定代理人羅秀蘭」。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