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周彭玉笋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竹東鎮公所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揆其書狀,具有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聲明未完足、不備上訴理由等不合程式之處。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