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 張英菊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 林文 上列當事人聲明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僅載明被告林文之大陸住所地址為大陸地區福建省,復未提出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證明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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