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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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398號債務人 莫祥麟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陳宗緯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年1月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人遲至為民國100年1月28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何尚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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