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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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智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係以:甲○○為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傑晨有限公司」(下稱傑晨公司)之負責人,從事電腦硬軟體買賣、修繕之業務,明知「「Windows、Word、Excel、Outlook、Powerpoint、Access、Infopath、Publishe
r」等8種電腦程式著作,係享有著作權之物,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在傑晨公司於95年11月9日成立後,以網路資訊下載或業務之便之方式,取得上開8種電腦程式著作之違法重製物共計58片,同時以買賣電腦主機之機會,在交貨前親自替購買電腦主機之客戶安裝上開8種電腦程式著作至電腦硬碟內。嗣因美商微軟公司先後於97年9月29日、同年10月22日派員至甲○○所經營之傑晨公司店內,購買其內安裝有非法「Windows、Office」等電腦程式著作之電腦2部,並訴警究辦,而由警方於97年11月18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店內搜索,並扣得違法重製光碟58片(其中38片為美商微軟公司所有之Windows、Office電腦程式)、安裝有違法電腦程式著作之電腦主機1台、報修及估價單10張、電腦檢驗紀錄表8張,始查悉全情。案經美商微軟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原起訴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99年8月2日準備程序更正為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罪名予以論處)。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與被告甲○○達成和解而撤回其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靜梅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