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指定辯護人 王銀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2段147巷37弄38號及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酒醉誤事,致傷害前妻甲○○,深感後悔,並獲得前妻之諒解;且被告與前妻育有1長子及2雙胞胎(分別為民國87年7月11日、00年00月00日生),亟待被告賺錢養育,懇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96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茲查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雖仍然存在,但本院認以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亦足以保全被告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爰准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2段147巷37弄38號及限制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程克琳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