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鼎勝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誠隆國際企│第一商業銀│99年12月5日│4,408,853│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元││││││行│││││├───┼─────┼─────┼──────┼─────┼─────┼──┤│002│誠隆國際企│第一商業銀│100年1月5日│1,300,000│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三重埔分││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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