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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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春玉 被告 袁華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陳述及聲明:被告袁華隆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二」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老二」)及少年傅○○於民國99年12月13日10時許,冒充檢察官,向原告張陳春玉詐稱原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遭人盜用,因案件調查之需要,故原告於當日14時20分許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62萬元並交付後,始知受騙,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固經本院認被告與共犯「老二」及少年傅○○等於99年12月14日共同詐欺原告45萬元未遂犯行部分,而經判決有罪在案,惟有關被告被訴於同年月13日參與「老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偽造之公證請求書(公證金額62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各1張,向原告詐騙62萬元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僭行公務員職務、詐欺取財既遂犯行部分,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是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淑婷
法官饒金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