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 鄭政雄 相對人 許富竣許載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富竣即許載煇於民國103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5月3日,利息及遲延利息按年息5%計算,逾期按年息20%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市 │惠來││39│建│00│01│52.00│2/3│重測前: 田中 │││││││││││││央段溝皂小段│││││││││││││44/14地號│└──┴───┴────┴────┴────┴────────┴─┴──┴──┴──────┴─────────┴──────┘┌─────────────────────────────────────────────────────────────┐│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83│彰化縣員 林市中 │彰化縣員 林市惠 │4層鋼筋混凝土│1層:72.66;2層:88.41││全部│重測前:田中央││││山南路51號│來段39地號│造,住商用│;3層:88.41;4層:88.│││段溝皂小段1018│││││││41;騎樓:15.75;合計│││建號│││││││:3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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