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吉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6萬0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嬿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告吉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6萬0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1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