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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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告 周秉國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
被告 楊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侵害其名譽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另請求判命被告應於報紙刊登本件判決書全文部分,則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