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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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陳澤熙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徐啓川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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