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7號
法定代理人 陶棟達
原告 陶國仁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奕軒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核:(一)原告格尚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二)原告陶國仁起訴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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