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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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廖俊彥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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