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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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債權人力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姜文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票號AN0000000號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有誤,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