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 黃裘涵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陳謝春花
陳遠華 陳遠榮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遠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訴訟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9年4月30日裁定於上開事件民事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最高法院判決主文通知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據此,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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