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00號原告 謝淑敏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徐萍萍 律師被告 劉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上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參照)。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此觀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起訴請求離婚(105年度家補字第
36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審查表影本為釋明,原告之主張應屬可信,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姚佳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