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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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46號
10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陳亦 如非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法扶律師)
陳宏哲 律師(法扶律師)聲請人 辛君 非訟代理人林夙慧律師(法扶律師)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陳林靜子 非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杜承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 陳亦如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家聲字第146號)及聲請人辛君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0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陳亦如非訟代理人「鄭瑜亭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與判例意旨,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