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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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思恩上列被告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6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譚思恩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已逾出國就學最高年齡33歲,應返國服兵役」應更正為「依規定已逾出境國外就讀大學限制年齡,明知屆期應返國服兵役」,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譚思恩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之役男避免徵兵處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應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以求學名義申請核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
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未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亦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對國家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害非輕,所為實有不該;參酌其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告就讀加拿大多倫多大學之智識程度,及參之被告父親所述,被告現在加拿大就業,可見被告具有一定之經濟能力在他國生活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6444號被告譚思恩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譚思恩為役男,於民國103年9月2日因赴國外就學而出境,已逾出國就學最高年齡33歲,應返國服役,於108年3月5日經新北市○○區○○○○○○○○○0000000000號函催告返國服役,另再於108年12月6日以新北店役第0000000000號函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排定應於109年2月4日前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報到檢查,詎料被告竟意圖逃避兵役,屆期並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譚思恩經傳未到,惟其父 譚慎儉 到庭陳稱有通知譚思恩,但譚思恩在加拿大找到工作,捨不得放棄工作返國完成兵役等語,而其逃避兵役一節,亦有新北市新店區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役男出國申請書、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8年3月5日新北店役字第1082350343號函暨回證、同日新北店役字第1082350431號公告、108年12月6日新店役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徵兵檢查通知書暨回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項第1項第7款避免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檢察官錢義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韋晴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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