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簡義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高玉潔┌───────────────────────────────────────────────────┐│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郭清治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42,500元│FE0000000│102年1月15日││││用合作社竹圍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