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周政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叁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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