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6歲具保人甲○○男3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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