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意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甲○○
21巷送達代收人 許淑萍 被告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如無法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