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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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0號原告己○○
甲○○丙○○丁○○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尤秀美 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