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利國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欣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連洋石材有│華南商業銀│100年6月10日│38,160元│DD0000000││││限公司 李神 │行新泰分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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