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洪莉雯 原名: 洪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顏水枝 、│76年9月10日│未載│1,500,000元│不明││││ 陳泰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