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林夢涵 被告 古展 溶上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