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幸居
康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被告 呂國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