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95號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懷 律師上訴人 游海澄
游 張翠瓊 游鳳櫻 余 李玉蘭 邱淑瑛 徐正麗 蔡富英 鍾潤祿 鍾彭滿妹 蔡子錚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上訴人 汪寶崙
汪 杜若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