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建凱
(原名:甲○○)右列被告藍建凱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建凱
(原名:甲○○)右列被告藍建凱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