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三號拆屋還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張坤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