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債務人 湯家寧 債務人 張美娜
一、債務人湯家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湯家寧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張美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