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妨害選舉無效之法律行為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34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國民黨、 韓國瑜蔡英文 間確認妨害選舉無效之法律行為成立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固得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之,惟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乃為確認被告韓國瑜於民國
108年11月18日登記為第15任總統候選人當時為無效法律行為登記,被告韓國瑜不得宣示為第15任總統、被告中國國民黨不得請領選舉補助款,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34號判決以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12月13日公告被告韓國瑜為中華民國第15屆總統候選人,駁回原告之訴,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之規定,類似誤寫、誤算之情形。又本件被告均未有任何聲明及陳述,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26條、第38
8條規定,法院不得駁回原告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34號判決違反上開規定,類似誤寫、誤算之情形。再以原告起訴確認帶職參選總統為妨害選舉之無效法律行為成立,法律關係為民事訴訟法第278條、281條、第232條、第197條、憲法第130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民法第71條、第73條等規定,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5734號判決理由以憲法第15條、第45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5條、同法第7條第4款、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8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232條之規定更正廢棄等語。
三、查本院於108年12月20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5734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意旨指摘各節,無非係對本院判決理由所為之不同意見,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自屬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