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財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財前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進財原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變更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037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李璧君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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